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植物油新标准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植物油》,实施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标准的变化吧。
一、标准替代情况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替代了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gb 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将食用植物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整合为一个标准。
二、适用范围变化
新标准gb 2716-2018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三、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植物原油”定义修改为:“以食用植物油料为原料制取的用于加工食用植物油的不直接食用的原料油”,明确了植物原油的用途是用于加工食用植物油而不供直接食用;
增加了“调和油”的定义:“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
四、技术要求变化情况
1、细化了感官要求,修改了感官检测方法
与gb 2716-2005相比,gb 2716-2018对感官要求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食用植物油状态的要求。
新旧标准感官要求对比
2、修改了植物原油酸价的标准要求
gb 2716-2018在修订时,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
新旧标准植物原油酸价要求对比
3、删除了酸价过氧化值的备注
gb 2716-2005中规定“酸价、过氧化值如具体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已做规定,按已规定的指标执行。”。由于食用植物油具体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改为推荐性标准或发布了新推荐性标准,故gb 2716-2018中删除了该条规定。
4、修改了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的标准要求
溶剂残留量偏高时,其中苯和多环芳烃类等有害物质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为确保食品安全,gb 2716-2018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规定“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由于gb 2716-2018中规定植物原油不能直接食用,故不再对植物原油溶剂残留量作出标准要求。
新旧标准溶剂残留量要求对比
5、删除煎炸过程中食用植物油羰基价指标
由于羰基化合物是属于极性化合物中一个组成成分,极性组分指标可以代替羰基价,国际上也一般选用极性组分作为煎炸油的限量指标,而且羰基价测试的再现性较差,作为限量指标的可操作性差。因此,gb2716-2018中删除了“煎炸过程中食用植物油”中“羰基价”指标。
6、增加了煎炸过程中食用植物油的游离棉酚指标
由于棉籽油可作为煎炸食用植物油使用,因此,煎炸过程中的棉籽油增加了“游离棉酚”指标,标准要求为≤200 mg/kg。
7、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
为了增加与gb 2761、gb 2762等基础标准的衔接性,避免标准指标重复交叉问题,gb 2716-2018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gb 2761对食用植物油的黄曲霉毒素b1、gb 2762对食用植物油的铅、总砷、苯并[a]芘的限量要求与原gb 2716-2005一致。
8、增加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在旧标准中,对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无明确要求。新标准gb2716-2018则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五、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号
由于许多指标的检测方法已经发生变更,gb 2716-2018对指标检测方法进行了更新。
新旧标准检测方法变化
六、新增了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签标识要求
由于市场上的调和油存在采用其中某种原料油作为调和油的名称,如“橄榄调和油”、“茶籽食用调和油”等,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gb2716-2018增加了“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标准附录a操作。
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明确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标注要求: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
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脂肪酸组成标示:生产者可自愿按照附录a的要求和格式标示。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gb2716-2018标准文本为准。
参考文献:
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